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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計畫專區

食品製造業者分級管理制度及良好衛生企業指引研析

計畫分支 建構安全的食品體系:供應鏈透明化
經費來源 科技預算
計畫編號 MOHW107-FDA-F-113-000352
計畫中文名稱 食品製造業者分級管理制度及良好衛生企業指引研析
計畫摘要 國內食品製造業者依其資本額、人力、是否具工廠登記之規模差異大,如以相同之管理強度,恐造成小規模食品製造業者難以遵循,且政府機關執法亦有窒礙難行之處,為管理上考量,擬研析國際間食品製造業者之分級管理模式包括分級方式(依食品特性、從業人數、資本額或營業額等)、分級等級、查核頻率等,以提供我國食品製造業分級管理之建議方式,並進行實地產業輔導工作,使政府機關依大規模、中規模及小規模食品業者規劃不同管理強度,進而提升整體食品安全。為強化食品製造業者落實自主管理,衛生福利部於103~106年已訂定「麵製品」、「醃漬蔬果」、「紅麴製品」、「醬油製品」、「食用油脂」及「大豆製品」之食品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及「生鮮蛋品洗選作業指引」,本計畫擬規劃10類食品製造業者之指引,使食品製造業者可依循指引進行自主管理,以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研究內容(應包含
右列所有項目)
1.辦理「食品製造業者分級管理規範研析」及「食品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程序」專家學者會議至少6場以上,針對「我國食品製造業者分級管理規範研析」草案、10類以上食品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程序草案等進行討論。 2.產出「我國食品製造業者分級管理規範研析」決策建議管理草案,包括分級方式(依食品特性、從業人數、資本額或營業額等)、分級等級、查核頻率等。 3.依據「我國食品製造業者分級管理規範研析」決策建議管理草案,進行製造業者分級管理產業實地輔導至少100家以上。 4.針對10類食品製造業者產業現況進行實地調查及問卷調查工作(業者名單需經本署同意): (1) 每類食品製造業者進行實地調查至少10家以上,總計至少完成200家以上。 (2) 每類食品製造業者進行問卷調查至少10家以上,總計至少完成400家以上。 (3) 實地調查及問卷調查需先設計產業調查表單,該表單需經本署同意。 5.研析10類以上食品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程序草案,前述草案須綜量相關法規、研究文獻、輔導結果、問卷調查結果、產官學意見等。 6.計畫相關成果至少寫成一篇可投稿國內期刊文章之初稿,需配合本署追蹤投稿進度,並適時於計畫成果報告中提報發表及被引用情形。 7.計畫主持人或邀請相關專家學者針對本署政策撰擬至少1篇以上相關文稿並署名,必要時對外公開。 8.彙整本計畫年度所有工作內容及成果,完成年度研究成果報告1份。 8.管考作業配合事項: (1) 配合管考作業提報相關執行進度及成果資料,包含追蹤本年度執行項目辦理情形後續成效(研析政策或產出管理建議者須於期中、期末報告說明對社會影響之論述,產出可投稿論文者須適時提供發表及被引用情形)。 (2) 綱要計畫於當年度結案者須配合提供計畫期程內相關研究計畫之成果統計資料。 (3) 執行內容包含辦理各項會議活動者,應於期中、期末提供解析度足以製作簡報使用之照片檔案(jpg或png格式),並提供簡要說明,圖像內容應可輕易辨別為計畫執行產出。
擬解決之問題 1. 針對國內不同規模之食品製造業者,應有不同管理強度。 2. 研究各類食品製造業者之衛生管理重點,以訂定食品製造業者之指引。
預期成果 1. 藉由實地輔導或問卷調查食品製造業者方式,以了解食品製造業者相關製程及衛生管理重點,且相關輔導調查結果,作為草擬「我國食品製造業者分級管理規範研析」決策建議草案之依據。 2. 產出「我國食品製造業者分級管理規範研析」決策建議草案,以提供未來政府針對食品製造業者訂定分級管理規定之參考。 3. 研析3類以上食品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程序草案,未來可提供相關食品製造業者參考遵循。 4. 本計畫相關成果至少寫成一篇可投稿國內期刊文章之初稿。
計畫性質 新增
計畫期程 一年期
經費 總金額: 4000 千元(經常門: 0 ; 資本門: 0)
第一年經費上限 0 千元
第二年經費上限 0 千元
第三年經費上限 0 千元
成果歸屬 國有
需進行性別
分析研究
採購依據 政府採購法
招標資格 第9款(可適用所有廠商,但投標廠商計畫書不得修改),需繳交經費分析表。
決標方式 單項
投標廠商簡報
備註 單一
聯絡人及電話 組別:食品組 姓名:廖慧琳 電話:02-27877353
期中應辦理事項 繳交期中報告紙本及電子檔並上網登錄於GRB系統。 1.繳交期中報告紙本及電子檔並上網登錄於GRB系統。 2.辦理「食品製造業者分級管理規範研析」及「食品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程序」專家學者會議至少3場以上。 3.依據「我國食品製造業者分級管理規範研析」決策建議管理草案,進行食品製造業者分級管理產業輔導累計40家以上。 4.針對4類食品製造業者產業現況進行實地調查及問卷調查工作: (1) 每類食品製造業者進行實地調查至少10家以上,共計80家以上。 (2) 每類食品製造業者進行問卷調查至少10家以上,共計200家以上。 (3) 實地調查及問卷調查需先設計產業調查表單,該表單需經本署同意。
付款方式 第一期30%、期中40%、期末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