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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製藥工廠代輸入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作業方式
| 發布日期:2013-07-23 | 更新日期:2024-04-22 發布單位:製藥工廠

(102.7.23修訂)  
 
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代輸入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作業方式
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為之。貴機構委託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申辦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請確實依照下列程序辦理,以縮短作業時間。
  • 貴機構應先向本署管制藥品組證照管理科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並向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申辦購戶印鑑卡。
  • 貴機構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准之醫藥教育試驗同意函,並填妥管制藥品專案輸入申請書、訂購單及委託書,逕向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辦理。
  • 申辦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需符合輸入國與輸出國政府之相關規定,由於申辦輸入、輸出憑照費時,約需四-五個月的時間,請貴購戶及早提出申辦手續。
  • 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完成代輸入作業後,貴機構應附報關費、倉租及手續費。報關及倉租費依照實際支出情形收取,另依報行政院核定標準每件代輸入案本局酌收手續費5000元。貴機構應於收到本署通知函後,逕至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門市櫃檯辦理繳款及提貨手續。
  • 倘有疑義,可洽詢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洽詢電話: (02)2671-1034  分機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