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0940338607號
主旨:公告修正本署83年3月11日衛署藥字第83014648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一(一)執行臨床試驗之醫院層級,如說明段,並白即日起實施。
說明:
一、本署前以83年3月11日衛署藥字第83014648號公告,公告「供查驗登記用之國內臨床試驗原則及相關作業規定」在案。
二、前開公告之公告事項一(一)供查驗登記用之國內臨床試驗執行醫院層級修正如下:符合醫療法第78條規定之評鑑合格教學醫院,或有特殊專長,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