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0960317637號 主旨:公告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 公告事項: 一、本原則為辦理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二、為充分確保參與藥品臨床試驗之受試者權益,本署公告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如附件,俾供執行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八十三條第三款招募受試者工作之參據。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0960317637號
主旨:公告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 公告事項: 一、本原則為辦理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二、為充分確保參與藥品臨床試驗之受試者權益,本署公告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如附件,俾供執行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八十三條第三款招募受試者工作之參據。
公告事項:
一、本原則為辦理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二、為充分確保參與藥品臨床試驗之受試者權益,本署公告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如附件,俾供執行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八十三條第三款招募受試者工作之參據。
二、為充分確保參與藥品臨床試驗之受試者權益,本署公告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如附件,俾供執行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八十三條第三款招募受試者工作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