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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及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之事項」(106/7/1實施)
| 發布日期:2016-04-18 | 更新日期:2018-11-06 發布單位:食品組

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

一、 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販賣前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標示。

二、 自生效日期起製造之產品適用本規定。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八款規定訂定之。

二、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註明「供食品接觸用途」或等同意義字樣。

三、 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註明其為供重複使用或供一次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四、 食品接觸面含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註明勿與高油脂且高溫之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之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