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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衛生標準
| 發布日期:1999-06-21 | 更新日期:2022-11-21 發布單位:食品組

健康食品衛生標準

88年6月21日衛署食字第88036170號公告

 

健康食品原子塵、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標準

「健康食品原子塵、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標準」準用現行食品衛生標準。

 

健康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準用現行食品衛生標準。

 

健康食品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

「健康食品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規定其使用之原料均須符合現行「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及「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

 

健康食品衛生標準

1.   性狀標準:應具原有之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變色、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

2.   細菌限量:病原菌不得檢出。

3.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為20 ppm(以鉛計);砷最大容許量為2 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