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於收到不准登記公文起4個月內將所缺資料備齊後連同退件資料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送審表(因申覆案件之案號與原申請案件之案號不同,故需重新填寫)送至本署提出申覆,毋須另繳費用。
2. 退件資料已貼上封條,請勿拆封,否則提出申覆時本申請案將重新審查,廠商需自行負責資料是否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