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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特定醫療器材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應加註警語及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1-04-07 | 更新日期:2021-04-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601952號

附件:「特定醫療器材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應加註警語及注意事項」

主 旨:訂定「特定醫療器材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應加註警語及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特定醫療器材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應加註警語及注意事項」(如附件)。

部長陳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