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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之資深實驗室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認定方式」,請轉知所轄醫療機構及所屬會員,請查照。
| 發布日期:2021-09-13 | 更新日期:2021-09-13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101663683號

主旨:檢送本部「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之資深實驗室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認定方式」,請轉知所轄醫療機構及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10年2月9日發布修正之「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略以,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其委託認證實驗室為之者,該受託實驗室之專任技術人員與專任檢測開發、分析、校正、生物資訊處理及其他相關人員,需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訓練課程及時數,取得訓練單位發給之證明,核發檢測報告人員應經相關訓練。
二、有關資深實驗室人員訓練方式,內容詳如附件,並將同步公布於本部網站(路徑:首頁/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醫事司/生醫科技及器官移植/實驗室開發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