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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供食品用途之氣體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廢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3月31日FDA北字第1092000871號公告,自113年7月1日(受理日期)生效。
| 發布日期:2024-04-17 | 維護日期:2025-08-06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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