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主旨:為健全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與管理,醫療器材商取得醫療器材製造許可後請妥適規劃後續展延申請期程,詳如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第1項)醫療器材製造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滿6個月前至12個月間申請;……。 (第2項)依前項所定期間申請展延,中央主管機關未於原有效期間內准駁,非可歸責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原製造許可之效力延長至准駁之日。」合先敘明。
二、鑒於部分業者因故未及於前揭辦法第6條第1項所定「期滿6個月前至12個月間」申請製造許可展延,致無法適用同條第2項之規定,可能衍生製造許可逾期相關疑義,進而影響廠內生產計畫、產品輸入(通關)或產品查驗登記等事項,爰請業者注意製造許可之有效期限,並妥適規劃後續展延申請期程,以持續維持製造許可有效。
三、另,倘業者於原製造許可有效期滿12個月前提出後續展延申請,通過檢查之製造許可有效期限為「自發文日起3年內有效」;業者於原製造許可有效期滿後始提出後續展延申請,本署將採新案檢查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