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題專區

::: 目前位置:首頁

訪視
| 發布日期:2025-03-25 | 更新日期:2025-03-27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114年度化粧品業者之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PIF) 訪視申請簡章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相關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PIF)制度依產品風險分年分階段實施,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26日衛授食字第1131604608號公告訂定「添加附表所列成分之化粧品;或添加未列入附表但歐盟、美國及日本等三個國家(地區)已公告使用規定之成分,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或含過氧化物之居家使用牙齒美白用途之化粧品,自113年7月1日實施」;「嬰兒用、唇用、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化粧品,自114年7月1日實施」;「前二款及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以外之化粧品,自115年7月1日實施」。為因應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制度之施行,辦理化粧品業者產品資訊檔案(PIF)訪視作業,協助業者建置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及建議,以利業者符合我國PIF相關管理規定。
 
一、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二、訪視對象:國內化粧品製造及輸入業者
三、業者名額:80家化粧品業者(依報名順序,額滿為止)
四、費用:免費
五、依據標準: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六、訪視小組成員:計畫執行人員,另視需求請專家團隊協助。
七、申請期間:即日起~114/11/30止(額滿則提前截止)
八、申請辦法:線上填寫 114年度化粧品業者PIF訪視申請表(連結)
九、PIF訪視說明:
 1.每家化粧品業者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以112~113年未訪視之化粧品業者為優先。
 2.每家化粧品業者受理訪視PIF資料以1件產品為限,且每家訪視時間至多3小時
 3.訪視申請業者應事先確認提出訪視申請之產品已完成PIF資料建立,以利訪視後提供後續建議。
 4.PIF訪視方式以定點會議室實體訪視(由辦理PIF訪視單位安排)或線上視訊訪視為主,送出申請表後計畫同仁將與業者聯繫確認訪視方式、訪視地點日期時間及相關準備事項。
 5.訪視後將提供訪視意見予業者作為建立PIF之建議參考。
 6.申請洽詢電話:
    劉小姐 電話:03-5743967/E-mail:wanchunliu@itri.org.tw
    郭先生 電話:03-5743939/E-mail:ZKKuo@itri.org.tw
十、權利與義務
 1.辦理PIF訪視單位保留視業者提供之申請資訊內容符合性決定是否受理之權利。
 2.接受訪視服務之業者應主動提供真實資料,以利完善評估及予以協助。
 3.接受訪視服務之業者應知悉本服務並不代表其提供之PIF資料完全符合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範,或依建議改善後保證通過日後主管機關之正式查核。
 4.因訪視時間有限,本服務提供之訪視意見為業者建立PIF之個案建議並非代表所有產品。
 5.雙方對於訪視期間內彼此揭露及提供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相關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