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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相關規範及表單
| 發布日期:2023-03-24 | 更新日期:2023-03-24 發布單位:藥品組

●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或核定特定種類或成分之藥品,要求藥商自公告或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訂定執行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藥品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係參酌美國及歐盟等醫藥先進國家管理制度,以用藥安全為出發點之管理策略,依藥品之風險程度,執行例如:病患用藥說明書、醫療人員通知、特殊風險預防措施等不同程度之風險管理內容,並定期檢視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