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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專區

聲明啟事
| 發布日期:2011-09-20 | 更新日期:2017-07-04 發布單位:人事室

「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聲明啟事

 

中華民國102723日頒布實施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四條與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四條,特頒布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一、本署承諾,保護員工不受性侵害與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兩性平權之觀念,以杜絕性侵害與性騷擾之發生。 

 

二、本署承諾,定期實施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三、本署承諾,訂立性侵害暨性騷擾防治措施,如有性侵害、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四、本署承諾,訂定性騷擾申訴及懲戒辦法,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協助遭受性騷擾之員工提出申訴或進行後續法律程序。

 

五、本署承諾,秉持保密、客觀、公正、公平等原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敏銳覺察當事人間是否有權力不對等之情事,並採取適當的調查措施,以發現真實,避免受害人遭受二度傷害。

 

六、本署禁止對通報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或調查之員工,採取任何之報復行為或不當之差別待遇。

 

七、本署承諾,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一經調查屬實,將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或其他處分,必要時得逕行解雇,並對行為人予以追蹤、考核和監督,以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行為之產生。 

 

八、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人人有責,本署所有員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一個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

 

 

 

附註: 

一、     本聲明中所稱之「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即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二、  本聲明中所稱之「性騷擾」,係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所列各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