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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外診斷查驗登記
| 發布日期:2010-09-20 | 更新日期:2014-11-12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體外診斷查驗登記
  • 主旨:《 公告「體外診斷試劑查驗登記須知」,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藥事法第四十條。
    公告事項:
  • 一、 依據本署七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衛署藥字第七00二二一號公告、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衛署藥字第0九一00七九一七九號公告及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衛署藥字第0九二0三一三三六二號公告,體外診斷試劑列屬醫療器材管理,並應符合藥事法暨醫療器材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 二、 為加強對於體外診斷試劑之管理,其於辦理查驗登記時,除應符合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須知及相關之規定外,尚應依「體外診斷試劑查驗登記須知」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以利審查。第三等級體外診斷試劑並應辦理送驗程序,其作業流程請參閱本署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衛署藥字第八八0三七七三二號公告。》
  • 三、依一0三年九月五日公告修訂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自公告日起,第三等級醫療器材送件時須符合「醫療器材安全性與功效性基本規範及技術文件摘要指引」之規定,並全面以STED模式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