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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賣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
| 發布日期:2024-04-11 | 更新日期:2024-04-11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為保障民眾食用中式炊蒸產品之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3年度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賣業稽查專案」,於1月至2月稽查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賣業,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通訊交易定型化契約、逾有效日期食品及產品標示等,並抽樣成品檢驗防腐劑、甜味劑及食品微生物衛生標準規範之微生物。

本次查核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113家,部分食品業者登錄資訊、GHP及通訊交易定型化契約之規定記載商品資訊未臻完善,經衛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後均已複查合格;於5家查有食品標示不符規定,累計裁罰18萬元;抽驗229件成品,共7件不合格,其中1件麻糬檢出防腐劑超出使用限量、5件饅頭包子檢出甜味劑或防腐劑,1件食品微生物複抽驗不合格,累計裁罰16萬元;1家業者查獲逾有效日期食品原料,裁罰24萬元;2家未投保產品責任險,累計裁罰6萬元。查核中式炊蒸食品販賣業42家,部分業者食品業者登錄資訊、GHP及保存來源文件有缺失,經限期改正後均已複查合格;有1家查有食品標示不符規定,裁罰3萬元;抽驗82件成品,皆符合規定。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GHP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則違反食安法第8條或第1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販賣之食品如不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則違反食安法第17條,可依同法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食品添加物使用或產品外包裝標示與規定不符,則違反食安法第18條或第22條,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衛生機關將持續落實查核,倘查獲違規事項,則依法處辦,以維護國人飲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