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13年度「節慶時令食品稽查抽驗專案-清明節」執行成果
| 發布日期:2024-04-01 | 更新日期:2024-04-01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為保障民眾食用清明節食品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辦理「113年度節慶時令食品稽查抽驗專案-清明節」,針對清明節祭祀食品加強抽驗,檢驗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食品添加物、農藥殘留及動物性成分(素食摻葷檢查)等項目,抽驗513件食品,結果513件符合規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如於食品加工製程中須使用各類食品添加物,均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依據使用範圍及限量規定添加。倘未依規定使用,將依同法第47條第9款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倘產品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處新臺幣4萬至400萬元罰鍰。食品倘經檢出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沒入銷毀。

本次專案結合中央與地方政府衛生機關量能,抽查全國清明節祭祀應景食品,查獲違規產品則依法處辦並要求業者立即下架,民眾選購祭祀應景食品應儘早食用完畢,未食用完則應妥善保存,以維護食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