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12年度媒體網紅推薦熱門餐飲業者稽查專案」執行結果
| 發布日期:2024-02-27 | 更新日期:2024-02-27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近年來社群媒體、網路名人、美食指南及美食節目推薦之餐飲業者,已逐漸成為民眾獲取美食資訊來源,為維護民眾食品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 聯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11291日至1121130日執行112年度媒體網紅推薦熱門餐飲業者稽查專案」

本專案共計查核206家餐飲業者,稽查項目包含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食品標示、產品責任保險等;其中1家業者GHP經限期改正後仍不符規定2家業者食品標示不合格3家業者未投保產品責任險、3家業者查獲貯存逾期食品原料本專案同時抽驗成品、食用冰塊、調味醬等,共計417進行檢驗,檢驗結果4件生鮮蔬果檢出農藥殘留不符合規定、1件調味醬檢出防腐劑殘留不符合規定、1件成品檢出腸桿菌科不符合規定,上述違規業者已由轄管衛生局依法處辦或移請農政單位卓處

餐飲業者未投保產品責任險,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13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5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查核GHP不符合規定,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1項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以上2億以下罰鍰;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特定食品之標示倘不符食安法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10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若標示不實,則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以下罰鍰;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或原料,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呼籲,餐飲業者應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並落實衛生自主管理、加強食材先進先出及效期管理等措施;另提醒具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餐飲業者,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衛生機關將持續加強餐飲業者的監督管理,以維護國人飲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