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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乾製水產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
| 發布日期:2024-03-19 | 更新日期:2024-03-19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乾製水產食品種類眾多,其利用乾燥加工方式製成素乾品、鹽乾品或調味乾製品,部分調味乾製品之休閒食品,能供人即食食用,更顯加工製程衛生管理之重要,為確保水產加工食品之原料及製程環境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食品藥物管理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2年乾製水產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本次稽查重點除查核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外,亦查察食品業者登錄資訊、原料來源及使用之合法性、產品標示、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強制檢驗、保存來源文件、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等項目,並抽驗水產食品原料及成品。
    本次專案共計查核65家、抽查140件產品標示及抽驗90件水產原料或成品。其中,1家未投保產品責任保險、1家電子申報複查不合格、7家未設置核備衛生管理人員、2家查獲貯存逾期食品原料、1HACCP複查不合格、1家使用未經許可之添加物及2件產品標示不符規定,以上不符規定事項,轄管衛生局皆已依法處辦,餘者查核及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查核及抽驗結果如附件)
    水產加工食品業者應落實原物料驗收並管理產品製程、廠區環境及個人衛生等項目,以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HACCP不符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經公告規範之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不符規定者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設置核備衛生管理人員,涉違反食安法第11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未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涉違反食安法第13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貯存逾期食品原料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包裝食品未依規定標示,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衛生機關將持續辦理相關衛生稽查,如查有不符規定者,將依法處辦,以維護消費者食用水產食品之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