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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度化粧品聯合稽查計畫-「一般生活百貨商店販售之化粧品標示稽查」專案稽查結果
| 發布日期:2024-02-01 | 更新日期:2024-02-01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考量化粧品販售之場域日漸多元,民眾常於購買生活用品後一併購入化粧品,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保護民眾使用化粧品之安全,爰協同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2年度化粧品聯合稽查計畫-「一般生活百貨商店販售之化粧品標示稽查」專案,針對一般生活百貨商店架上販售之化粧品,查核外盒包裝標示是否符合規定、產品標示有無涉及誇大不實或宣稱醫療效能及架上是否陳列販售過期化粧品等。

本專案總計查核51家業者,查核結果皆未發現業者有販售過期化粧品,另查核255件化粧品標示,其中7件標示不符規定、1件標示涉及誇大不實、1件未完成產品登錄且標示不符規定,皆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處辦,合計裁罰金額為新臺幣95千元整。

食藥署呼籲化粧品業者,倘標示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可依同法第23條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倘標示涉及誇大不實,則違反同法第10條規定,可依同法第20條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化粧品時,應留意產品標示內容,食藥署將持續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共同加強查核化粧品標示,以維護消費者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