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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散裝植物油脂檢附須降低縮水甘油脂肪酸酯聲明書
| 發布日期:2023-12-29 | 更新日期:2023-12-29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一、輸入之植物油脂產品如以ISOTANK、FLEXTANK、FLEXBAG或貨船直接裝載,如屬尚須經可降低縮水甘油脂肪酸酯含量之再精煉製程者,該類產品進口報驗時,得依本署「產品輸入查驗檢附文件代碼修正對照表」輸入代碼「99」並敘明「本產品尚須經可降低縮水甘油脂肪酸酯含量再精煉製程,詳如檢附之聲明書,該聲明書之所有內容亦為申報之一部」,並上傳聲明書。
 
二、聲明書應載列申報案件資料、報驗義務人、再精煉廠商、精煉地點等資訊,並敘明符合GEs限量規定之前,保證不為出售、流通或用於食品製作等行為;該批產品精煉後,應作成GEs含量檢驗報告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之相關紀錄(含製程及品質管制、倉儲管制),且均保存5年;並配合主管機關查核及檢驗,絕對不會有任何規避、妨礙或拒絕之情事。前述聲明若有任何虛假或不實之情事,願接受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 條第1 項第14 款申報之資訊不實予以裁罰,並負擔其他一切法律責任,聲明書樣張如附件。
 
三、本署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2 條及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4 條要求其他補充文件及資料,報驗義務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