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12年度動物性來源機能性飲品製造業稽查專案」稽查結果
| 發布日期:2023-12-22 | 更新日期:2023-12-22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近年來國人常購買機能性飲品作為禮盒或日常營養補充品,如蜆精、魚精、燕窩、膠原蛋白、葡萄糖胺等飲品,其產值亦逐年遞增,為確保是類產品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共同執行「112年度動物性來源機能性飲品製造業稽查專案」,以維護民眾權益及食用安全。

本專案總計查核38家業者,並抽驗7件原料及46件成品,檢驗結果均與規定相符;部分業者登錄資料不全或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未臻完善,皆已限期改善完成。查核57件產品標示,其中4家業者(5件產品)標示不符規定。另查獲4家業者未依規定設置衛生管理人員,2家業者使用之原料標示不符規定,1家業者使用之原料未辦理輸入查驗,皆已由所轄衛生局依法完成處辦。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確保製售食品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GHP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未設置衛生管理人員則違反食安法第11條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產品標示如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28條規定則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使用原料如未辦理輸入查驗,則違反食安法第30條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