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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輕食料理餐飲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
| 發布日期:2023-11-09 | 更新日期:2023-11-20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我國近年來健身及養生觀念盛行,「輕食料理」店家隨之興起,以「水煮」、「清蒸」及「舒肥」等烹調方式,並訴求健身、健康等,吸引消費者目光,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保障民眾食之安全,於11278月間,聯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98家輕食料理餐飲業執行查驗,抽樣即食食品共187件,檢驗結果均與規定相符。

 查驗輕食料理餐飲業結果,部分食品業者未登錄或登錄缺漏、未保存產品來源文件或應登載事項不完整,皆已複查合格;查核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主要缺失為食品從業人員未完成體檢或無法出具體檢證明文件及設備與器具不潔,前揭缺失均已複查合格;另查獲1家業者未投保產品責任險、1家標示不實、1家未投保產品責任險且標示不符規定,2家查獲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原料且標示不合格,另查獲1項食品添加物分裝未依規申請查驗許可及標示不實,違規業者已由轄管衛生局依法處辦。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規定,產品責任險應保持有效性;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應標示原產地及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應依規標示;違者分別違反食安法第1325條,依同法47條可各處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或原料,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另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標示不實以及食品品名標示健康字樣及一般食品倘標示、宣稱「低 GI」等涉及特定生理功能,皆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45條可各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改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表列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倘有違反,依同法47條可處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呼籲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確實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提升供餐品質,保障消費者餐飲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