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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等級查驗登記申請書
| 發布日期:2021-04-28 | 更新日期:2023-02-08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一案申請一種產品名,同一分類分級但品名不同者,請分案辦理。

中英文品名擬定原則:
1.
不得使用他人醫療器材商標或廠商名稱(除已取得商標或授權使用)
2.
不得與其他廠商醫療器材品名相同,或涉及仿冒影射
3.
不得設有虛偽、誇大或使人對醫療器材與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混淆
4.
中文品名不得夾雜外文或數字

輸入醫療器材之外文品名請依製售證明、原廠說明書及產品實際效能擬定;國產醫療器材之中文品名請依實際效能擬定。
中、英文品名不宜使用一般名稱(Generic name)以免與其他業者產品名稱雷同,可於品名前加冠製造廠名、商標名或廠牌等以示區隔。如使用他人醫療器材商標或業者名稱,應檢附授權使用證明正本。
醫療器材商名稱及地址應加蓋章戳,類別欄請填寫本部公告之分類分級號碼,效能部分亦請確實填寫。

分案原則:

若為相同分類分級碼之產品,具相同品名、製造業者及用途,僅型號不同之醫療器材,得合併為一件辦理查驗登記,而登記於同一張許可證。儀器配件若為本部公告之第二、三等級醫療器材,且非屬該申請儀器專用配件者(例如:超音波膠、通用型自黏貼片、EEG之針電極等),應另案辦理查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