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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材GDP符合性檢查申請作業
| 發布日期:2021-04-07 | 更新日期:2023-12-07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法規依據:
 
根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應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就產品之儲存、運銷、服務、人員配置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予以規範,並應符合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依前項準則規定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運銷許可後,始得批發、輸入或輸出。
第一項之優良運銷準則及前項檢查內容與方式、許可之條件、程序、審查、核發、效期、變更、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方式:
 
使用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申請平台提出申請,填寫及上傳相關申請資料,完成確認後下載申請書正本2份送件至本署辦理。
(依各案件上傳狀況,仍有部分文件需紙本檢附,請參考申請書最後「應檢附資料」欄位內說明)
 
申請費用:
 
依據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如開具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其抬頭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優良運銷系統檢查或其後續檢查(含一倉庫):新臺幣三萬元,每件每增加一倉庫需實地查核者,增加收費新臺幣一萬元(需實地查核之倉庫由本署依個案判定後再行通知補繳費用)。
 
注意事項:
 
根據「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第5條規定,運銷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需要後續展延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十二個月間主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