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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使用原料『蘆薈』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草案
| 發布日期:2015-12-03 | 更新日期:2015-12-22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123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3410

主旨:預告訂定「使用原料『蘆薈』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草案。

訂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 使用原料「蘆薈」需確實經完全去皮後始得加工使用。

四、 添加「蘆薈」之產品,每日最高攝食量以蘆薈素(Aloin)計不得超過10毫克。

五、 使用原料「蘆薈」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不建議經期、懷孕或哺乳期婦女、12歲以下孩童、腸胃不適、腹痛患者及腎病患者食用」字樣之警語;若檢具產品經具公信機構檢驗所含「蘆薈素」含量低於0.1 mg/kg之分析證明者,則始得免標前述之警語。

六、 實施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

七、 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八、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三) 電話:(02)2787-7382

(四)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kevin40617@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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