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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5-06-30 | 更新日期:2017-07-17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630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2212

附件:「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1

主旨:訂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如附件。
訂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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