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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等19項規定
| 發布日期:2019-05-13 | 更新日期:2019-05-13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513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499

 

主旨:預告廢止「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使用原料『四棱白粉藤』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地靈萃取粉末』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三果木(Terminalia arjuna)樹皮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穀胱甘肽(Glutathio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之可食用部位、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根』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貓爪藤(Uncaria tomentosa)樹皮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使用原料『雪蓮(Saussurea involucrata)組織培養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萃取物』及『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舒可慢(Sucromalt)』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開放『肌酸』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之警語標示」、「使用原料『奇異果種子萃取物』及『草莓種子萃取物』之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狹葉紫錐菊根(Echinacea angustifolia DC.)』應標示警語」及「使用原料『鼠尾草種子(Salvia hispanica L.)』應標示警語」。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使用原料『四棱白粉藤』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地靈萃取粉末』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三果木(Terminalia arjuna)樹皮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穀胱甘肽(Glutathio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之可食用部位、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根』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貓爪藤(Uncaria tomentosa)樹皮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使用原料『雪蓮(Saussurea involucrata)組織培養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萃取物』及『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舒可慢(Sucromalt)』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開放『肌酸』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之警語標示」、「使用原料『奇異果種子萃取物』及『草莓種子萃取物』之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狹葉紫錐菊根(Echinacea angustifolia DC.)』應標示警語」及「使用原料『鼠尾草種子(Salvia hispanica L.)』應標示警語」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318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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