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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含fosfomycin成分藥品之臨床效益及風險再評估結果相關事宜。
| 發布日期:2023-08-24 | 更新日期:2023-08-24 發布單位:藥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405994
 
依據:藥事法第48條。
 
 
公告事項:
一、考量含fosfomycin成分藥品單獨使用易產生抗藥性菌株,而與其他抗生素併用具有協同作用,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本部彙整國內外臨床文獻資料進行整體性評估,決定限縮旨揭成分藥品之適應症,並修訂中文仿單如下:
(一)含fosfomycin成分藥品靜脈注射劑型之中文仿單應修訂如下,其修訂內容詳如附件1:
1、「適應症」統一為「不適合其他抗生素單獨治療之感染症,包括複雜性泌尿道感染、感染性心內膜炎、骨及關節感染、院內型肺炎(含呼吸器相關肺炎)、複雜性皮膚及軟組織感染、細菌性腦膜炎、複雜性腹腔內感染,以及其他(懷疑)與上述感染相關之菌血症」。
2、「禁忌」修訂為「對本藥品之主成分或賦形劑過敏者」。
3、於「用法及用量」、「警語及注意事項」、「特殊族群注意事項」、「副作用/不良反應」及「過量」等段落,加刊可能導致嚴重過敏反應、老年人及腎功能不全者之劑量調整、建議與其他抗生素合併使用等相關安全性資訊。
(二)含fosfomycin成分藥品口服顆粒劑型之中文仿單應修訂如下,其修訂內容詳如附件2:
1、「適應症」統一為「成年女性及青少女之急性非複雜性膀胱炎、成年男性接受經直腸前列腺切片檢查之預防性抗生素」。
2、「禁忌」修訂為「對本藥品之主成分或賦形劑過敏者」。
3、於「用法及用量」、「警語及注意事項」、「特殊族群注意事項」、「副作用/不良反應」、「交互作用」及「過量」等段落加刊可能導致嚴重過敏反應、老年人及腎功能不全者之劑量調整等相關安全性資訊。
二、凡持有旨揭成分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應於113年4月30日前完成中文仿單變更,逾期未完成者,將依藥事法第48條規定廢止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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