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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2-09-13 | 更新日期:2022-09-13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913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829

主旨:廢止「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廢止「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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