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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輸入乳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0-02-05 | 更新日期:2020-02-05 發布單位:食品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81302504
 
訂定「輸入乳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輸入乳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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