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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國內分裝之輸入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之詞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9-05-30 | 更新日期:2019-05-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342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訂定「國內分裝之輸入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之詞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國內分裝之輸入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之詞句。

部長 陳時中

公告訂定「國內分裝之輸入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之詞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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