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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7-05-24 | 更新日期:2017-05-24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524

發文字號:衛授食 字第1061301107

主旨: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二、本次修正之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三、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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