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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條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醫師處方藥品,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定,在藥品許可證上,載明須由醫師處方或限由醫師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