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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第2條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本法第八條所稱新醫療技術,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      以藥品或醫療器材以外之物質,植入或移植人體施行治療,其安全或療效未經證實者。二、以新程序或新方法施行者。三、      其他在國外已施行於人體,中央主管機關認在國內有施行人體試驗之必要,並經公告者。本法第八條所稱新藥品,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之藥品。二、      其他在生產國已核准使用於人體之藥品,中央主管機關認在國內有施行人體試驗之必要,並經公告者。本法第八條所稱新醫療器材,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新原理、新結構、新效能或新材料之醫療器材。二、      其他在生產國已核准使用於人體,中央主管機關認在國內有施行人體試驗之必要,並經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