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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二二四三六號函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主  旨: 有關貴局函詢貴轄進昌藥局除經營藥局業務外,並以「藥品供貨中心」之方式供應診所及其他藥局,是否違反藥事法或藥師法等相關法規乙案,復如說明段,請 查照。說  明: 一、復貴局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八九雲衛四字第一九四一○號函。二、按「藥品供貨中心」從事藥品批發,應屬藥事法所稱之西藥販賣業者,依藥事法應申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另設專任藥師駐店管理,惟二者設於同址時,商品應有明顯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