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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97年2月12日衛署藥字第0970003929號函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主  旨: 關 貴局函報之針具自動販賣機乙案,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說  明: 一、復 貴局97年1月21日嘉衛疾管字第0970000037號函。二、貴局預定以非營利性業務性質配合本署「藥癮愛滋減害計畫」政策執行乙節,同意備查,惟以室外設置針具自動販賣機部份仍應有有效之管控機制較為妥適,俾免一般民眾誤用。另外,非營利針具自動服務機仍應避免收取費用,以避免爭議。三、政府機關為公益之目的,從事非營利性之公共衛生服務,與藥事法所稱之藥商定義不同,毋庸辦理藥商登記,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