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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衛署藥字第○九○○○二八九八三號函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主  旨: 有關貴局函詢經營人體器官模型、按摩棒等之零售業務,是否亦屬販售醫療器材範疇疑義乙案,經查案內品項如屬一般男女情趣用且非醫療用途者(與藥事法第十三條不符者),則非屬醫療器材,復請 查照。說  明: 復貴局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北市衛四字第九○二二○三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