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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製造藥品標明有效期限一案復希知照。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一、61.7.22.衛四字第02074號呈件均悉。 二、查製造藥品,除抗生素及生物製劑須在包裝上刊載有效期間外,其他藥品尚無註明有效期限之規定,但仍須標明製造年月日或批號等,以利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