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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函復纖維素溶解酵素活性化劑精製品等應否以藥品管理由。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一、貴廳61.7.3.建一字第63271號代電敬悉。 二、查臺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製造鳳梨酥素、纖維素溶解酵素、活性化劑精製品及木瓜乳液暨副產物如使用於醫療用途者,應以藥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