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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世界衛生組織函稱有關「西德衛生部宣佈初步為期一年規定〞PHENTERMIN”藥品須由醫師處方使用令希遵照轉飭知照由。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一、准世界衛生組織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函節開:「西德衛生部提供有關:PHENTERMIN(α,α-DIMETHYLPHENETHYLAMINE)藥品資料稱,接獲由於服用該項"PHENTERMIN"可能引起 PRIMARY VASCULAR PULMONARY HYPERTENSION病例之報告,乃決定自1971年12月 2日開始實施初步以一年為期之規定,使用〞PHENTERMIN”必須由醫師處方使用。在停止配售含有AMINORE (2-AMINO-5-PHENYL-2-OXAZOLINE)特效成份之食慾抑制劑之同時,亦應考慮其他以 "AMPHETAMINE" 或其衍化物為主成份之食慾抑制劑對於循環亦可能有類似影響而發生〞PRIMARY VASCULARPULMONARY HYPERTENSION〞情形。在規定含〞PHENTERMIN〞藥品須由醫師處方使用之一年期間內對於是否需再繼續限定將在作決定」等由。 二、查〞PHENTERMIN〞與〞DIETHYLPROPION〞之化學構造式極為相似,均屬 〞AMPHETAMINE TYPE〞之食慾抑制劑,為維護國民建康起見,凡使用上述食慾抑制劑(APPETITE DEPRESSANTS)藥品,必須限醫師處方使用並應加強注意。 三、隨令檢發世界衛生組織來函影本一份,令希遵照並希轉飭各有關醫療團體知照 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