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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清涼劑應列入成藥管理,復希知照。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一、61.3.2.北市衛四字第3042號為檢呈「口芳露」檢驗成績書請鑒核一案悉。 二、查清涼劑關係國民保健頗為密切,應予列入成藥管理。本案「口芳露」屬口腔清涼劑,自應比照辦理。希即查明如有製售情事,應飭之立即停止,並責令該商於一個月內依法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