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104588號
主旨:訂定「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施行項目及時程」,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自本公告日起,申請首張西藥製劑藥品許可證之販賣業藥商應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規定。
二、本公告日前已領有西藥製劑藥品許可證之販賣業藥商,應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規定。
三、另考量藥品運銷模式型態多樣化且複雜,對於藥品運銷至偏遠、離島區域或其他特殊個案,販賣業藥商得就具體情節報請本部認定其施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