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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定飲料中所含咖啡因 (CAFFEIN)之限量為百分之0.02以下。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19-11-21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一、咖啡因 (CAFFEIN)屬中樞神經興奮劑;如飲料中含量過高,則極易影響飲用者健康。茲規定凡製售之瓶裝、罐裝或封裝而供直接飲用之飲料,其咖啡因之含量,限於百分之0.02以下,且為防止製造時任意使用藥品「咖啡因」起見,其使用並以含有咖啡因之天然物原料者為限。同時應在容器上明顯標示,含有「咖啡因」,以便不宜飲用「咖啡因」之消費者有所選擇。
 
二、飲料中使用合成或天然物萃取之藥品「咖啡因」者以藥品管理。如係使用中藥材或營養劑之飲料而同時使用含有咖啡因之天然物原料,其咖啡因含量超過限量者,依本署前頒之「使用中藥材或營養劑之食品(飲料)管理要點」查驗時不得予以認可。
 
三、使用含有咖啡因之天然物原料但未含中藥材或營養劑而其咖啡因含量超過限量者,應限由廠商於本(六十二)年九月底以前全部收回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