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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及存庫舊包裝藥品,仍應於六十二年三月底前全部清點收回,一律改換新包裝,違者按其情節依法處理。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19-11-21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一、62.01.31.省藥調總字第008號申請書已悉。

二、查換證後之舊包裝藥品,原規定在新許可證生效一年內未售完者,應自第二年起換新包裝。而藥品許可證自五十八年開始換發以來,迄已歷時數載;即 貴會六十年九月間建議藥品舊包裝准予繼續使用一年,亦逾越限期。廠商業者,理應早日完成改換新包裝,詎目前市售藥品,發現仍有繼續使用舊包裝,影響藥政管理至鉅。茲為加強檢肅偽劣禁藥,維護國民健康,所請再予展延舊包裝藥品收回期限一節,未 便同意。仍應切實照本署61.12.27.衛署藥字第 16490號令辦理。
 
三、副本抄送臺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藥品調製商業同業公會,抄發臺灣省政府衛生處、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本署藥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