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為須經醫師處方藥品管理一案,令希遵照。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19-11-21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一、61.12.13.北市衛四字第22413號函副本悉。
二、查本案除麻醉藥品製劑、安眠劑、鎮靜劑等類藥品應依法嚴密管理外,至其他藥品凡許可證分別標示須經醫師處方之中、西藥品,併應依照本署 61.09.04.衛署藥字第08076號令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