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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藥品舊包裝不得繼續使用一案,令希遵照並轉知由。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19-11-21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查內政部換發藥品許可證須知第六條規定:「換證後之舊包裝藥品,自新許可證生效之日起在一年內未售完者,應自第二年起換新包裝或加貼新核准字號後方得銷售。」按此項藥品許可證換發工作,業於六十年七月底辦理完竣,關於藥品舊包裝,依照規定原早已不得使用,惟查目前市售藥品,仍有部份繼續使用舊包裝,殊有不合。本應即予依法查處,惟為顧念廠商倉卒改換包裝,容或不及,特予寬限至民國六十二年三月底以前,各廠商對於庫存及流入市面等舊包裝藥品,應予全部清點收回,依照核准完全改換新包裝,嚴限如期完成,不得再有舊包裝發現,逾期查獲,一概視其實際情狀,分別以偽劣藥或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等規定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