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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製造業者,兼輸入國外廠商藥品(製劑)業務應否申請藥品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及可否由原藥品管理人員登記管理一案,仍請依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復貴處63.3.21.衛四字第1283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