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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為推銷藥物,所作之廣告屬營業中推銷範圍,如該商既經核准停業,營業即告停止,自不得再續為廣告之宣傳,其庫存藥物及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許可證等,均應依照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19-11-21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醫療器財販賣業者依法辦理藥商登記,領得藥商許可執照後,如須販賣藥品,仍應
一、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與期限後,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已有明文規定。
 
二、因停業原因繳銷藥物許可證後之庫存藥物,其處理方式已詳細規定於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附件八「藥物許可證撤銷後之藥物處理事項表」。
 
三、依照右開說明藥商於停業並繳存其藥商許可執照與藥物許可證後,在行政作業上已無從核准其藥物廣告,請查照辦理( 本案係據臺灣省政府衛生處62.11.6.衛四字第35625號函報請釋示 )。販賣時,亦應限期補辦醫療器材營業項目之登記,請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