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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含有影響中樞神經藥類之口服液劑藥品自7月1日起不得製造或販賣,其藥品許可證應予撤銷。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19-11-21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請參閱本署61.5.24衛署藥字第04185號及61.7.11.衛署藥字第06241號令。 辦 法:
一、含有影響中樞神經藥類之口服液計撤銷十二件。
 
二、使用「內服液」或「液」名稱,其含有影響中樞神經藥類之藥品雖未使用口服液為名,而其包裝僅有一次用量者,亦應撤銷計一件。
 
三、感冒糖漿所含糖量濃度不足五五﹪者計撤銷三十一件。 四、維他命及強肝類口服液含有咖啡因在限量以上者計撤銷五件。 五、以上撤銷許可證計四十九件(如附表)。 附 表︰詳見衛生署公報 總號 第 46 號 第 4 頁